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承诺书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根据                     (协议供货招标项目及编号)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或经           生产制造厂商授权)并代表销售中标产品各所属网点,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保证对在协议供货履行期间的行为(销售、结算、售后服务等)负责,如发现我公司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包括承诺书、协议书和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承诺,同级采购办有权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罚则对我公司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我公司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货商名单。

二、我公司保证根据招标文件、《嘉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同级政府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简称“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且在《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内容之外,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或提供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商品,或不向采购人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之内的商品。因拖延供货时间而造成采购人的损失,愿承担全额赔偿。

三、我公司保证协议书中所提供货物是    年   月   日以后生产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ISO9000、ISO14000等),符合国家环境论证(3C论证等),属于制造厂商原装正品,没有替代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如一旦发现此类问题,愿意接受同级政府采购办的处罚。

四、我公司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所提供产品及配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中标产品配置升级,在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向贵方提供中标产品最新的配置证明并申请调整配置(嘉兴市范围内第一告知人是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调整后的型号价格和优惠率不变。如违反此条款,愿意接受补偿其差价的处理。

五、我公司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基准价上涨,保证原投标价格不变;如果基准价下调,在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向贵方提供中标产品最新的基准价格,并申请调整报价(嘉兴市范围内第一告知人是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如违反此条款,愿意接受补偿其差价的处理。

六、我公司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所供机型的配置是符合标书要求,且一一对应,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我公司保证在发布更新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向贵方提供最新的基准价证明并申请更新(嘉兴市范围内第一告知人是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如违反此条款,愿意接受补偿其差价的处理。

七、我公司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严格按照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中的承诺向各采购人提供售后服务,并向采购人提供供货网点和售后服务网点,以及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如果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因二次或二次以上没有及时响应采购人服务,愿意接受停止我公司协议供货资格的处理。

八、我公司保证在本次招标项目中,我公司的投标产品在同一地方的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价格中,投标报价是最低的、优惠率是最高的。

九、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基准价均是客观真实的。

十、我公司保证在供货时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书,妥善保管该合同书并按月报送同级采购办及采购中心,并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同级采购办及采购中心定期上报我公司当月在本招标项目下的本级采购人销售记录统计表。

十一、我公司保证不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恶意抵毁他方协议供应商的商业信誉行为,影响采购人的正常采购活动。如果发生此类行为,愿意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接受处罚。

十二、我公司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愿意接受同级政府采购办的诚信评价考核。

十三、我公司同意贵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有关媒体、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我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的信息。

十四、我公司知道我们对嘉兴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供货资格只限于提供我公司在本招标项目下的中标产品。

十五、经贵方考核,如决定延长本公司协议供货有效期,可通过“嘉兴政府采购信息网”等相关媒体公示,我公司若在七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即为接受贵方的要求。此时,我公司已签订的供货协议、已缴纳的协议供货项目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除此之外,我公司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至协议终止之日内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日期           


附件三:(3-1)

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补充

                              编号:JXZC-XGBX-200 -

 

甲方: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

乙方:         授权浙江省嘉兴市代理供应商           

甲方根据浙江省政府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    季度   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 号)精神,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全省公开招标已经结束,并确定了中标供应商。现根据《嘉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嘉兴市及所辖县(市、区)采购办组织的考核小组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经公示,确认       推荐的授权代理商          为嘉兴市政府采购     项目供货商。现就嘉兴市范围内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保证认真履行其签署提交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承诺书》的条款,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和处罚。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编号:ZJZC2004A-XY-  )(以下简称省协议)的同时,对如下条款作适当调整:

1、省协议第一条中“采购单位”一律调整为“采购人”。

2、省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调整为:

乙方将      (项目)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具体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嘉兴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采购人应对项目的验收过程作出客观、详细的记录,并在验收结束后,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商业信誉、服务态度等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取发票并在《嘉兴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3、省协议第十一条货款的支付内容调整为:市本级采购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并实行专户管理。具体货款的清算程序和要求按《嘉兴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各中标供应商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4、省协议第十七条第2句调整为: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

5、省协议第十九条第1款第(5)项调整为:违反本协议和《嘉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6、省协议中第十九条第1款最后一项中“乙方下属有3家以上的供货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调整为“乙方下属有2家以上的供货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

7、省协议中第十九条第2款中“如有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调整为“如有违反,嘉兴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8、省协议第二十二条中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调整为“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

三、甲方代表全市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签署本协议,但是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办公室都有权监督和管理乙方在辖区内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的行为。

四、乙方必须遵守《嘉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接受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五、根据本次嘉兴市       (项目)协议供货实施方案,采购人在规定的采购数量  台或采购预算金额  万元(均含本数)以内采购,本协议方为有效。如果采购数量或预算金额超过以上限额的,都必须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六、根据《嘉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乙方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月5日前向市采购办汇总上报上月协议供货的品牌、型号、数量、金额等有关内容的统计表。市采购办联系电话:0573-2031217,传真:2031220。

七、本协议是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补充,在本区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嘉兴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三:(3-2)

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

                              编号:JXZC-XGGZ-200 -

 

甲方:嘉兴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经过嘉兴市政府采购中心(即甲方)公开招标,确定             (即乙方)为     (招标项目)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金额单位:元

采购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

数量

基准价

优惠率

中标价

 

 

1-5

 

 

 

 

 

6-10

 

 

 

 

 

1-5

 

 

 

 

 

6-10

 

 

 

 

 

1-5

 

 

 

 

 

6-10

 

 

 

 

 

1-5

 

 

 

 

 

6-10

 

 

 

 

 

1-5

 

 

 

 

 

6-10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

嘉兴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嘉兴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人。

乙方确定下列代理商(见附件1)为供货商,供货商代表乙方进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等,乙方对供货商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负责任,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乙方包含签署本协议的中标供应商及各级供货商。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是        日以后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并加贴“3C”认证标志。

第四条: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六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乙方负责嘉兴市各级采购人自       日起至       日期间      (项目)的供应。

第七条:供货方式

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采购人签署《        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在  个工作日内派人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八条:验收

乙方将      (项目)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具体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嘉兴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采购人应对项目的验收过程作出客观、详细的记录,并在验收结束后,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商业信誉、服务态度等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取发票并在《嘉兴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人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九条: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附件2、以计算机为例)实施。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市本级供货商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叁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县(市、区)级供货商在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前须交入不多于人民币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甲方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货款的支付

市本级采购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并实行专户管理。具体货款的清算程序和要求按《嘉兴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各中标供应商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第十二条: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36)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人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人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五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人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人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人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人的      (项目)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3、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4、    乙方负责采购人      (项目)采购业务联系人:

姓名:                ,电话:                                 

5、    乙方推荐的供货商联系人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市采购办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违反本协议和《嘉兴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中止协议的同时,取消该供货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供货商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下属有2家以上的供货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同时取消乙方在全市范围内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采购人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嘉兴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4、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

2)乙方投标文件;

3)询标纪要。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2、本协议经乙方和嘉兴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肆份,乙方壹份,嘉兴市政府采购中心执叁份。

第二十三条:协议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协议附件

   附件1:各级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附件2: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以计算机为例)

 

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可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就本级协议供货的采购限额、资金结算方式及其他服务事项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314001                     邮编:

电话:2031910                    电话:

传真:2031245                    传真:

开户银行:嘉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帐号:1204060009049017180        帐号:

 

                                  签约时间:      月 日

                                  签约地点:嘉兴市财政局

 


附件1:各级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附件2: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

(一)商用台式计算机质量保障及服务表

序号

质量保障措施及服务内容

招标要求

承诺

备注

1.1

整机保修

3年全国联保

 

 

1.2

CPU、台式机各种板卡、内存、硬盘、电源、软盘驱动器、显示器

3年